第 93-5 條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 三、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土地限制使用規定或有第九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機具、機件或工 具,並得公告拍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