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3-11 條
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五項規定,未依核定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 施工、使用、管理或維護出流管制設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 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