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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76 條
防汛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
工、土地,並得拆毀防礙水流之障礙物。
前項徵用之物料、人工、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