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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72 條
跨越水道建造物均應留水流之通路,其橫剖面積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水道,如係通運之水道,應建造橋樑,其底線之高度,及橋孔之跨度 ,由主管機關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