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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4 條
宣洩洪潦,應洩入本水道或其減河、湖、海,並應特別注意有關建築物及
其重要設備之維護。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