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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5 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
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
用收益之權。
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前之自然流量,但以不超過其登記之水
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