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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4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為臨時用水申請時,主管機關派員履勘,應依照第三十
四條所規定期限辦理,並於核定後予以登記公布,發給臨時用水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