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6 條
依前二條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十五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
關提出異議。
前項期間,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