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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 、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 及發展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