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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89 條
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
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
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