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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88 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各條規定之一者,處其承造人或監造人三千 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修改;逾期不遵從者,得強制拆 除其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