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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74 條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或謄本。 二、變更用途之說明書。 三、變更供公眾使用者,其結構計算書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