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9 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 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以上者,其防護措 施之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