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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51 條
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但紀念性建築物,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
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許
可其突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