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2 條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 縣 (市) 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 部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