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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12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監
護宣告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
定代理人負之。
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
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