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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10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 、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 隱私權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