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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46 條
第四十一條至前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管理維護公司聘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與一定人數、登記證與認可證之申
請與核發、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責任、輔導、獎勵、參加訓練之方
式、內容與時數、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與責任及登
記費之收費基準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