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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34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 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