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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
第 8 條
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
項:
一、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
二、受害人所受損失。
三、受害人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
    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