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 項: 一、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 二、受害人所受損失。 三、受害人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 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