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條
補償支付之請求,應於補償決定送達後五年內,以書狀並附戶籍謄本向原 決定機關為之,逾期不為請求者,其支付請求權消滅。 繼承人為前項請求時,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受害人就同一原因,已依其他法律受有賠償或補償者,應於依本法支付補 償額內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