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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
第 55 條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處分如下: 一、申誡。 二、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三、停職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撤職。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得同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