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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
第 15 條
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 公證人拒絕請求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但請求人要求說明其理由者, 應付與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