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
第 12 條
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於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得 請求其協助。 前項情形,亦得商請外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