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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
第 11 條
公證人作成之文書,非具備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要件,不生公證效力。
公證人違反本法不得執行職務之規定所作成之文書,亦不生公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