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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72 條
基於維護國境安全及國家利益,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不予許可、撤銷或
廢止入境許可,得不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