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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44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實際在我水域執行安全維護、 緝私及防衛任務之機關。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及其他執行緝私 任務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