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90-2 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申報或改正
;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申報或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