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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28-1 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私行運
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