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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第 31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
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之投資
,準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