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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12 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
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