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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
第 23 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須由各申請人協議者,商標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 間,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屆期不能達成協議時,商標專責機關應指定期日 及地點,通知各申請人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