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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
第 20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六個月,自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
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之申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