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申請註冊聲音商標者,商標圖樣為表現該聲音之五線譜或簡譜;無法以五 線譜或簡譜表現該聲音者,商標圖樣為該聲音之文字說明。 前項商標圖樣為五線譜或簡譜者,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 申請註冊聲音商標應檢附符合商標專責機關公告格式之電子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