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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84 條
產地證明標章之產地名稱不適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
產地證明標章權人不得禁止他人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
示其商品或服務之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