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條
專屬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 再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