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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22 條
二人以上於同日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各別申 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不能辨別時間先後者,由各申 請人協議定之;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