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15 條
商標專責機關對前條第一項案件之審查,應作成書面之處分,並記載理由
送達申請人。
前項之處分,應由審查人員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