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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14 條
商標專責機關對於商標註冊之申請、異議、評定及廢止案件之審查,應指
定審查人員審查之。
前項審查人員之資格,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