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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
第 86 條
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應於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
時,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