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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
第 16 條
申請發明專利者,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名稱。
二、發明人姓名、國籍。
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
    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應於申請時敘明之:
一、主張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二、主張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三、聲明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同一人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
    新型專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