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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93 條
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前項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遇有年費調整時,毋庸補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