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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79 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成審定書,
送達專利權人及舉發人。
舉發之審定,應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