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7 條
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 前項更正案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認應准予更正時,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 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副本送達舉發人。但更正僅刪除請求項者,不在此限。 同一舉發案審查期間,有二以上之更正案者,申請在先之更正案,視為撤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