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6 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為下列 各款之行為: 一、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 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 前項第二款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至現 場或指定地點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