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7 條
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 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 揭露之範圍。 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 ,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