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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66 條
發明專利權人因中華民國與外國發生戰事受損失者,得申請延展專利權五
年至十年,以一次為限。但屬於交戰國人之專利權,不得申請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