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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65 條
發明專利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信託 他人或設定質權。 發明專利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