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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6 條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
專利申請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
以專利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