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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第 48 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
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但因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不受
理或駁回者,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